近日,國家旅游局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游客合法權益的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規(guī)范旅行社經營行為。對此,專家表示,目前“旅游+金融”尚處在不成熟階段,旅行社打擦邊球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加強監(jiān)管勢在必行。專家呼吁消費者要提高警惕,理性購買旅游產品。
“旅游+金融”初起步 加強監(jiān)管勢在必行
近期,海濤旅游被爆光存在大規(guī)模拖延退還旅游押金情況,導致消費者集體維權。無獨有偶,位于北京呼家樓京廣中心的北京青揚五洲旅行社突然停業(yè)“失聯”導致數千游客維權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目前,警方和相關監(jiān)管部門已經介入調查。
記者了解到,像海濤旅游、青揚五洲這類以售賣“旅游套餐”為名,推出套餐預付款產品,收款后卻不予兌現,或根本沒有能力兌現相應旅游產品,以“跑路”、“失聯”告終的旅行社不在少數。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楊彥鋒在接受人民網采訪時表示,“這種經營模式本身存在很高的資金安全及擠兌的風險,一旦企業(yè)運作出現問題,或碰到市場下行期,尤其是在旅行社存在較為激進的投資方式時,資金鏈斷裂的風險很大,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p>
針對此類問題,《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門嚴控經營旅游套餐產品帶來的市場風險,嚴厲打擊預付卡違規(guī)經營行為。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兩條及兩條以上旅游線路(即兩個及以上包價旅游產品)的旅游費用,并全面排查旅行社單用途預付卡發(fā)行及履約情況,嚴禁擅自將單用途預付卡轉為多用途預付卡。
嚴查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違規(guī)行為報名參加出境游,繳了團費之后要再繳幾萬元不等押金,這就是所謂的“出境游保證金”。據旅行社資深從業(yè)人士透露,在我國出境游業(yè)務開展的初始,“出境游保證金”就已經存在,旅行社根據所去目的地國和游客資信收取一定數額的押金。本意是為了防止游客在出境旅游時滯留不歸的行為,然而,近些年在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模糊的缺口下,“出境游保證金”也逐漸演變成部分旅行社“套錢”的一種新手段。
楊彥鋒透露,“國家對出境保證金這塊一直沒有明文規(guī)定,所以旅行社收取保證金可以說是行業(yè)的一個潛規(guī)則。他們?yōu)榱朔謸皇桂^停簽、被旅游部門處罰等風險收取一定額度的‘保證金’,大約5萬元左右。大量出境游‘保證金’和‘預付款’在手,部分旅行社將其用來購買投資、理財產品,反哺旗下的旅游產品。這在旅行社發(fā)展初期是奏效的,但是一旦超過旅行社的償付能力,稍有不慎連本金都會受到威脅?!?/p>
因此,針對出境保證金的問題,《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門嚴查收取出境游保證金中的違規(guī)行為。經營出境業(yè)務的旅行社在收取出境游保證金時,必須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現金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要求游客將出境游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業(yè)賬戶或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更不得將收取的出境游保證金挪作他用。
專家:消費者要提高警惕 理性購買旅游產品
這些游走于灰色地帶的旅行社屢屢得手,背后反映出部分消費者貪便宜的心態(tài),更有希望獲得高收益的心態(tài)。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指出,這種看似“物美價廉”,又能省錢還能賺錢的“旅游套餐”屬于旅游金融范疇,旅行社收款后進行投資盈利,再返還消費者部分款項?!澳壳奥糜谓鹑谶€未到成熟階段,監(jiān)管規(guī)定尚不完善,一些旅行社在不具備金融業(yè)務資質的情況下以低價產品為賣點,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消費者繳存大額資金?!崩顝V認為,“ 旅游+金融”的經營模式,如果取得相應金融許可證照,規(guī)范經營,是旅游業(yè)發(fā)展的一個趨勢和方向。但是,當下業(yè)內存在的一些類金融服務,大部分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照、管理混亂,在利益的驅使下“旅游+金融”正在轉變成“套錢”的一種新模式。
“如果旅行社以收取‘押金’、‘預付款’等形式收取錢款,提供旅游產品的同時承諾一定期限內支付高息,就已經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業(yè)務范圍,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違法特征,構成‘非法集資’。李廣進一步解釋道,“這是以‘旅行社業(yè)務’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蹦壳?,經營“旅游+金融”的一些旅行社從業(yè)人員素質低下,既沒有專業(yè)的金融知識和技能,也不遵守相應的管理規(guī)則和經營準則,在沒有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的情況下,資金鏈極易斷裂,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高收益的背后是高風險?!崩顝V呼吁消費者要提高警惕,應對自己購買的產品類型有清晰的認識,明確所購是旅游產品還是金融產品,并要核驗經營企業(yè)的相應資質。對于非法經營的金融產品,一定要避而遠之。對于合法的金融產品,也應判斷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梁艷)